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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9 分類通識課程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92.11.26 第一四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鼓勵教師致力於分類通識課程之教學與研究,提高教學效果,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分類通識課程係指經通識教育委員會審定後開授之各類通識學科。

三、分類通識課程教學優良教師係指在本校任教通識課程滿兩年以上,熱心通識教學及術德兼備,堪為表率之專任教師。

四、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辦理乙次,各類組推薦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數原則以每十門課程推薦一人,於次學年度先由通識教育中心提供相關資料,如:教學反應調查結果、授課人數等提供予各分類通識課程規劃小組,經初審後再向通識教育委員會推薦。

五、分類通識課程教學優良教師獎勵名額每年至多三名,當選教師各頒獎牌乙面,並選擇適當場合頒發,另在校內外刊物上廣為報導,以資表揚。

六、本遴選委員會由校長聘請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及本校資深教授(非候選人)四名組成之,教務長為召集人,開遴選會議時並得請人事主任列席。委員會須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議,並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始可決定分類通識課程優良教師。

七、已獲本獎勵之教師兩年內不得連續受獎。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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