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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配合大學法第四條有關大學評鑑之規定,及教育部大學教育評鑑計畫,建立一完善之內部評鑑制度,協助院系所之發展,以增進辦學績效,並作為經費補助或獎勵之參考,提升教育品質,進而達成教育目標,特訂定本校內部評鑑實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內部評鑑工作分為三個層次,各層次分設委員會,依次執行:第一層次為系所評鑑委員會,第二層次為各一級單位評鑑委員會,第三層次為校評鑑委員會。各層次之評鑑項目,包括:教學與輔導、研究、服務、行政及總結(績效)等。
第三條 校評鑑委員會,由副校長(兼召集人)、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圖書館館長、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電算中心主任、研究總中心主任、進修推廣部主任、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聘請校內外相關人士若干人為委員組成。審議各一級單位之評鑑結果。校評鑑委員會除對各一級單位作外部評鑑外,同時對校本身作自我評鑑。本校每四年定期實行評鑑。
第四條 各一級單位評鑑委員會,由各該一級單位主管(兼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評鑑委員會組成暨實行辦法由各單位另定之。各學院評鑑委員會除對所屬系所作外部評鑑外,同時對學院本身作自我評鑑。各一級單位每四年定期實行評鑑,並將評鑑結果送校評鑑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各系所自行組成評鑑委員會,由系(所)主任(兼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評鑑委員會組成暨實行辦法由各系所另定之。各系所每二年定期實行自我評鑑,並將評鑑結果送院評鑑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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