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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團體

A、 學生自治團體之建立與輔導

本校學生自治團體依組織規程第44、45條分別成立學生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委員會與系學會聯合會等自治性組織。另依組織規程第46條成立社團聯合會;並由學生自治組織、社團及輔導老師等共同組成社團審議委員會,討論社團計畫之審查與分配、社團辦公室分配、社團成立與倒社相關議題。九十二學年度共計召開5次會議,討論超過29議題,獲致相當成效。

a、 學生會、學生議會、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之輔導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第十二屆正副會長暨第廿四期學生議會選舉」活動於五月十八日辦理完成,選出會長職治92級黃盛祥;副會長醫學99級黃柏森,以及陸廣安等十二位系代表。學生議會於四月廿三至廿五日假國際會議廳第一演講室,辦理完成「第一屆成功大學暨台南地區大專校院議事規則研習營」活動,與會同學表示受益良多值回票價。

b、 社團自治團體之輔導:
輔導九十二學年度社團審議委員會依組織規定遴選學生自治組織會長、社團幹部及輔導老師等十七人組成,本學年共計召開5次會議,討論超過29項議題,獲致相當成效。

B、 學生申訴制度之建立與輔導

a、 建立

(a) 依本校組織規程訂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b) 每學年均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由各學院學生代表各一人、研究生學生代表一人,各學院推薦教師各二人,非屬學院教師推薦一人,及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另由學校聘請醫師及法學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並由學生事務長擔任臨時召集人,組成申訴評議委員會。

b、 輔導

(a) 承辦人參加各項相關行政法令課程研習,以充分了解相關法規,並指導及協助同學如何辦理申訴。

(b) 由於學生申訴案由大多為成績不及格,因此持續加強宣導本校有關退學之規定,並請學輔組持續加強輔導成績不及格之學生。

(c) 在通知學生接受行政處分(如退學、懲處)時,同時告知其得申訴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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