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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校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辦法第四條所置各組之運作需求,特訂定通識課程規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中心所置各組之委員,由中心主任薦請校長聘請之。但全校共同核心課程組相關系所之課程規劃委員會召集人為該組當然委員。
(三)各組之召集人,由各組委員推選,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四)各組及各系所院主動研擬之課程規劃及建議案經各組研討彙整後,提通識教育委員會複審。
(五)各組課程規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相關之行政作業,由中心負責召集協調。
(六)本要點經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通識課程設計原則
不論理念或屬性,通識課程是不能等同於專業課程,因此通識教育中心與通識教育委員會在充分討論之後,確立了本校通識課程開設的基本原則:
(一)建立共同核心的經驗與知識(common core of experiences and knowledge)。
(二)尋求知識「深度」與「廣度」最佳的平衡(optimal balance)。
(三)注意「理論」與「應用」的兼顧或均衡。
(四)成就每個人溝通的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
(五)回歸於人人一般必備的基本需求(basic needs),但非為專門職業或謀生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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