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1.19八十六學年第四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評量宜顧及教學目標、學生學習狀況、學生個別差異。
二、評量宜兼顧紙筆測驗、實作、書面報告、課堂研討、學習態度、出席率。
三、評量宜兼顧各個主題,避免過於偏重某一主題。
四、評定成績的科目平均數盡可能在70分至80分之間,標準差宜在5分左右。
五、科目成績平均數低於65分、高於85分或者分數80分以上(高分帶)比率高於80%者,宜補充說明具體原因。